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26 点击: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43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校党政部门、群团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教学单位和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校直单位、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校领导或校外人员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任职届满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整个任期。连续任职多届的,以最近一届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

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实施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领导组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讨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一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或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党委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根据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守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形成和执行情况;

(六)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九)有关廉洁从政规定遵守情况;

(十)有关审计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校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遵守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要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七)有关廉洁从业规定遵守情况;

(八)有关审计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召开审计见面会并进行审计公示;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步骤、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文件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必要时,可以听取分管校领导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签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签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审定。审计部门应如实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报告审计实施情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建议;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申请复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最终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审计处                          印数:

联系电话: 处长室 0553-5910330  副处长室 0553-5910329  财务审计科  0553-5910331 
工程审计科 0553-5910335    经济责任审计科 0553-59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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