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业经1210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51225

 

 

 

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直接或组织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任免审计处负责人,配备与学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计专业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聘用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能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业务和活动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三)各级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被审计单位必须支持配合。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执行、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及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积极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对本单位业务活动进行的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四)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的与审计相关的调查和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服从审计做出的制止决定。

(六)对审计要求签证的审计取证单、审计结果报告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审计人员。

(七)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应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处。

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是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学校主要领导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学校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权力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学校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校内各单位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报告。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报经校长或者校审计领导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校长同意后作出处理,或者经校长授权,审计处直接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校长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处理建议,报请校长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校长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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