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编辑:范琼琼 时间:2025-02-24 点击: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5年2月20日


《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校审字〔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力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范围,是指利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统一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各单位报销工程竣工结算款一律先审计后审批。

第五条  学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必审制度。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审计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审计处初审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复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五)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是否已扣除;

(七)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是否准确;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核签字后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单;

(五)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单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六)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结算资料正本返还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归档。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简称《结算书》)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其中正本必须为原件。《结算书》中要注明编制日期、合同价、送审价、编制人,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公章,同时经财务部门审查并注明已付款情况后加盖财务部门公章,送审计处审计;

(二)招标项目的全套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含软件版)、施工合同等。凡按学校规定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提供情况说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达审计处;

(三)非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四)对新建工程项目,应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认可的全套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对维修工程项目,应提供相应图纸,有变更设计的,须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

(五)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变更单、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等。任何不实签证或不符合规定的签证资料均不得作为审计依据;

(六)甲供材料清单。无甲供材的,须在报送的结算资料中说明;有甲供材的,需提供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认价的材料,并附认价材料样品和认价资料;

(七)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等;

(八)根据《结算书》的内容,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和计算结果;

(九)工程未按期完工或涉及其他合同违约事项,需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处理意见;

(十)水电费及审计费计取方式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如无约定条款,需签订补充协议或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出具水电费计取说明,审计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结算资料电子版(含软件版);

(十二)其他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分别由总务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附属中小学(或中、小教集团)、幼儿园(或幼教集团)及其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统一报送。除上述单位外,审计处原则上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送达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

  学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前审核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学校认可(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编制《结算书》,并提供详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进入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补送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任何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时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凡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拒绝审计。因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结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限:审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达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不含审计协调时间)。

本年度需要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1月10日前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工程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学校安排专项并列入当年预算,用于支付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聘用工程审计人员的费用不超过核减额的3%;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费用按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工程结算现象,否则由于种种不良行为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审计核减率((送审额—审定额)/送审额*100%,下同)在3%(含3%)以下的项目,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审计核减率在3%至5%(含5%)之间的项目,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平均分摊;审计核减率超过5%的项目,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按核减额的10%提取,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学校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单位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不配合审计、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18〕6号)和《安徽师范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结算适用定额及其费率标准的若干规定》(校审字〔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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