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的通知

编辑:范琼琼 时间:2024-12-09 点击: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管理办法》业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271


安徽师范大学审计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按照上级审计整改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领导人员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涉及到被审计人员和学校其他单位的,被审计人员和学校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9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党委审计办、审计处报送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结果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被审计单位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要督促其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有效落实。学校办公室督办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将审计整改纳入督办事项进行督办。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党委审计办、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党委审计办、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如需实施后续审计,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组人财资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在审计整改检查过程中,党委审计办、审计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巡察办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巡察内容;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组织部、纪委办、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党委审计办、审计处。

第十一条 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要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超期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一体化管理。被审计单位要通过学校内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结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审计办、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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