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处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修订版),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章指安徽师范大学审计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审计处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向学校党委、行政、审计委员会及校领导呈报的报告;
(二)向校内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出具审计通知书、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审计报告等审计过程材料;
(四)工程结算单、工程送外审封面、科研项目结题会签等;
(五)向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的函件、证明;
(六)审计处出具的其他各种文件、资料及其他需要的用印事项等。
第三章 印章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由处长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五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由审计处负责人管理,或者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需加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到万无一失。加盖印章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处领导指定专人进行。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在每次使用印章时,都要由用印部门或个人填写《盖章登记簿》。
第八条 用印要规范、正规,各种印章加盖时要保证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象清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保管印章,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用印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部门印章的使用流程:
(一)校内常规性工作内容,如用于工程结算单、工程送外审封面、科研项目结题会签、公务车辆联系单及其他校内业务性文件,由处领导授权印章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盖章;非日常性或把握不准的内容,均由处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二)凡对外的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文件均由处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三)用印部门或个人须在审计处《盖章登记簿》进行登记,详细填写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经办人、委托人、用印事由等信息。
(四)审计处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材料上加盖审计处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