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时间:2008-12-11 点击: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审字〔20052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省政府《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贷款、捐款、财政拨款、自酬资金等进行的基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制作、安装、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是校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凡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统一由审计处组织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委托他人审计。否则,审计结果不予认可,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单项工程经费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本文所称建设单位分别指南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和附中,下同)自行组织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单项工程在3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其中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或审计处组织初审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  根据“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各单位报销工程竣工决算款一律先审计后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成立前应根据施工合同、进度、实际工程量及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严格控制工程付款进度,防止超付工程款。因控制不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不仅要在一个月内追回损失,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工程量计价清单;

    (三)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

    (四)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

    (五)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交付使用财产等;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学校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审计工程变更部分和相关附属工程以及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部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二)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核签字后的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承建单位按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决算送审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简称《决算书》)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决算书》中要注明编制日期、工程造价、编制人,并加盖承建单位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招标项目的全套招标文件、标底、施工合同书。凡按学校招标文件规定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达审计处。

(三)非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合同(协议)内容进行审定,凡不符合建设单位规定、未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合同(协议)以及与招标文件、招标合同(协议)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四)对基建工程项目,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经甲方认可的全套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对维修工程项目,应提供土建、水电等各专项平面布置图、电器系统图等,有变更设计的,还要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

(五)竣工验收报告、隐蔽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工程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签证资料、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等材料应真实、完整,并符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任何不实签证或不符合规定的签证资料均不得作为审计的依据;

(六)甲供材料清单。无甲供材的,须在报送的决算资料中说明;需由建设单位认价的材料,要提供认价材料样品和认价资料。

(七)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八)根据《决算书》的内容,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和计算结果。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分别由南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与产业管理处、附属中学统一报送。其中:南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南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和送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校内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和送审,附中的建设项目由附中审核和送审。除上述单位外,审计处不受理其他单位直接送达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前审核制度。承建单位要按照学校认可(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编制《决算书》,并提供详实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建设单位要对承建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进入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补送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补充决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任何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送审时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30天内,承建单位将项目《决算书》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15天内将审核后的《决算书》及其相关资料送达审计处。凡未及时报送决算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拒绝审计。因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限:审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送达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审计结束15日内,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对无故不签章又不返馈审计意见的,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将施工合同(协议)抄告审计处,以便审计人员提前介入项目施工过程,了解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协助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等。若因隐蔽工程签证资料不实、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挖掘验证的,由承建单位负责挖掘与修复,且挖掘修复费用由承建单位负担。

十三  鉴于学校工程审计力量不足,对于工程量大、工程造价高等审计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聘用工程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省教委《关于开展我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意见》(教审[1997]3号)文件规定,按单项工程决算核减额的5%10%提取一定费用,用于支付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为抑制虚报、高报工程竣工决算现象,对审计核减额低于竣工决算报价(扣除不审计部分,下同)10%(含10%)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审计核减额在决算报价10%-15%(含15%)之间的项目,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平均分摊;审计核减额超过决算报价15%的项目,审计费全部由承建单位支付;审计核减额超过决算报价25%的项目,审计费按核减额的10%提取,且全部由承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学校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不配合审计、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处长室 0553-5910330  副处长室 0553-5910329  财务审计科  0553-5910331 
工程审计科 0553-5910335    经济责任审计科 0553-591033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 邮编:241003
版权所有:安徽师范大学审计处